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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租屋推薦

租屋需注意的事項!

2025年4月29日

租屋注意事項

一、 租屋流程圖


二、租屋注意事項

壹、看屋

一、行前準備

(一)提早規劃:至少提早一至二個月的時間蒐集租屋資訊,避免倉促做錯決定

(二)蒐集資訊:例如房屋所在地附近環境、交通及租金行情…等

二、實地看屋

(一)出發前確認見面時間地點;可結伴同行或告知朋友,以確認自身安全。

(二)注意屋況與外部環境

1、外在環境:

(1)出入巷道、防火巷應暢通無阻。

(2)避免緊鄰大馬路、夜市、廟宇、醫院或其他可能造成噪音影響之設施。

(3)附近是否卡拉 OK 店、網咖、夜店、酒店等?附近是否裝有監視器?

2、內在環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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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費用負擔:租屋除了租金押金外,尚有管理費、清潔費、水電費、網路費、有

線電視台費…等費用,看屋時最好先詢問好租金以外之額外費用。

(二)生活限制:房客應主動詢問房東是否有特殊的規定,例如:可否變更改裝房內

設備、能否養寵物…等,以便瞭解自己是否可以配合,並作為篩選房東的依據。

貳、支付定金

一、定金的概念

定金是在簽約之前繳付,為一種承諾,根據民法第 248 條規定,定金之作用在

於推定契約的成立,故此時雖雙方尚未簽約,仍受法律約束。若房客支付定金後,

卻反悔不承租,根據民法第 249 條規定,定金將被房東沒收,房客不得請求返還;

反之,如房東收受定金後,卻反悔不將房屋出租,則當加倍返還定金予房客。

二、定金支付原則

(一)定金額度

民法中,對於定金支付金額多寡並無規定,原則上以月租金的 1/10 為佳,

租金若不超過 10,000 元者,以 1,000 元為度,交付定金之數額不宜過高,避

免因事後反悔而全數被房東没收,造成自己財務壓力。

(二)定金收據

定金收據內容應包含付定人姓名、出租地址、收受金額(國字)、收款人簽

名、收款日期。此外,對於一些另行議定的事項,也可直接書寫於其上,做為

雙方憑證,以免日後爭議。

參、簽約

一、簽約的基本概念

租賃定型化契約:一般民眾多使用書局或超商販賣之租賃契約書,惟部分條文對承租

人不盡公平合理,為導正目前坊間出售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內容,內政部訂有「房屋

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)」,及內政部版的租賃

契約書 範 本 , 民 眾 可 至 內 政 部 不 動 產 資 訊 平 台

(http://pip.moi.gov.tw/V2/G/SCRG0301.aspx)下載使用。

二、簽約的對象

(一)確認立契約書人之身分:簽約時應確認房東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有權出租

者,可請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。

(二)與代理人簽約:可請代理人出示房屋所有權狀、房東本人和代理人的身分證明

文件,以及房東授權的委任書。並確認代理人是否全權代理租賃所有事務,包

括後續是否處理修繕、收取租金等等。

(三)當房東為二房東時:若房東為二房東,要請二房東出示與屋主間的契約,確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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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中有無反對轉租的約定。

(五)保證人:房東若要求須有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,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,否則將

會涉及偽造文書。

三、租賃標的及期限

(一)租賃標的:應注意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物,並確定房屋的使用範圍;若承租的是

分租雅房或套房,應註明是那一間房間。

(二)租賃期限:應訂立完整的起迄日期,避免簽立「一學期」或「一學年」這樣的

期限,致雙方承租期限認知不同產生糾紛。

四、租金、押金及違約金

(一)租金及費用負擔:

1、租金可參考附近行情及房屋本身條件,協商出一個令雙方皆滿意之租金金額。

2、除租金外之一切費用,如:水費、電費、大樓管理費、停車管理費、清潔

費、網路費…等,應事先約定好金額及分擔之方式,以避免房東與房客間、

或室友與室友間,產生不必要之糾紛。

(二)押金:不得超過 2 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,超過之部分,承租人得以抵付房租。

(三)違約金之約定

1、雙方可就對方可能不履行之項目,規定違約金的條約,如:欠租、欠繳費

用、不履行修繕責任提前終止租約、不返還押金…等。

2、約定項目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效力。

3、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。

4、房客支付定金、押金與租金時,應要求房東開立收據,或在房客持有的租

賃契約中簽收註明收迄事宜。

五、點交現況及設備

(一)設備及家俱:房東所提供設備都要全部檢查過,家具類要觀看是否破損、缺角、

掉漆等等;家電類則要試著開啟,測試其是否能正常運作;老舊公寓大廈電線、

配電開闢盤、插座等建議更換過。

(三)瑕疵:建議將屋內有瑕疵之處,例如:漏水滲水的水漬、脫漆、壁癌、牆壁龜

裂、屋內牆上原有的釘孔…,以及房東提供的所有家具、家電逐項拍照存證,

可做為簽約附件,以利日後舉證。

(三)釐清修繕責任:有需修繕或更換者,簽約時即落諸於契約,以避免日後糾紛。

六、轉租/分租

(一)若房東於租賃契約中並無約定可否轉租,則房客依第 443 條之規定,可將租

賃物部分轉租;但若房東以在租賃契約中明文約定「不得轉租」者,房客斷不

能私自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,否則房東可按民法第 444 條之規定終止契約。

(二)分租:若擔心室友臨時退租,建議以下三種方式與房東簽約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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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各自和房東簽定契約,個人擁有一份契約。

2、多人同時列名契約,並分註承租範圍及金額。

3、若房東不願接受,仍要求推派一人為代表,代表人請徵求房東同意,刪除不

准轉租條文,自行和合租室友再簽契約,以約定彼此權利義務。

七、約定租賃物之返還方式

(一)返還原狀:租賃關係終止時,房客應按照租賃物承租時之原狀(自然損耗下的

狀況)交還予房東。

(二)現況返還:以租賃關係終止當時房屋的狀況,直接交還予房東。

八、特別約定事項

(一)生活公約:租賃雙方得自行議定特別條款可直接在租賃契約中約定生活規範之

事項,或另行簽訂生活公約。

(二)稅賦負擔:根據《所得稅法》第 2 條規定,有所得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,且民

法第 427 條亦規定,出租人負擔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。故契約中若房東約

定房客不得報稅,乃屬違法。

(三)戶籍遷入:依內政部訂頒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,

不能再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。

九、租金補貼

為了協助無力購屋的家庭居住於合適的住宅,內政部營建署自民國 96 年起施行

「租金補貼」措施。申請租金補貼者,可向當地縣(市)政府辦理,本市目前補貼額

度為每月每戶新臺幣 4,000 元。有關申請資格、應附文件等相關資訊可至本市住宅發

展處網站(http://ohd.tycg.gov.tw/index.jsp)/業務資訊/住宅服務科查詢。

肆、履約

一、房屋之使用

(一)合法使用:房客不可將租賃物做為非法使用,及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,

房東可因此單房面終止租約,並要求立刻搬遷。

(二)裝潢或改裝:房客如欲裝潢或改裝房屋設施,須經房東之同意方得為之,且不

得損害建築物結構之安全,亦不可違反建築相關法令。

(三)房東擅入:當房屋出租後,房屋的使用權屬於房客,房東若要進入出租地,必

須經過房客的同意,不可擅自進出;房客可更換賃居地之門鎖,但房客須將舊

門鎖保存好,待租賃關係結束時,將舊門鎖裝回恢復原狀。

二、費用支付

(一)按期繳交房租:依契約約定之金額及繳款方式繳交租金及相關費用。

(二)調漲費用金額:租約未到期,房東若要求調漲租金或是其他費用,則必須得到

房客的同意,房客不同意的話,房東不能單方面要求調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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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修繕

(一)責任歸屬:

1、房東應負修繕之責,包含租賃物本體與屋內設備;但若雙方在租賃契約上另

有規定,則依租約上之規定而行。

2、房客有通知之義務,如因房客怠於通知,致使租賃物或設備無法及時修繕者,

房東可要求房客賠償所生之損害。

3、若租賃物或屋內設備乃房客人為損壞,則房東可不負修繕責任,並可向房客

要求賠償。

(二)修繕不履行:

1、應為房東修繕者:若房東不履行修繕之責任,房客可寄發存證信函,限期

請房東來做修繕(同時載明:逾期未修,則將終止雙方租賃關係),若房東

逾期未修者,即可再發存證信函表明依據民法第 430 條之規定,終止雙方

租賃關係;或房客可和房東討論,由房客自行修繕後,再憑收據請求修繕費

用。

2、應為房客修繕者:若當初簽立契約時,約定由房客修繕者,當房客未盡修繕

之責任,導致租賃物受損,則房客需負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
四、買賣不破租賃: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予承租人後,如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

則承租人可以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。亦即,即便房屋所有權人轉換,不影響承租

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;但對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 5 年或未

定期限者,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。

伍、租賃結束

一、提前終止租約

(一)房東、房客均得終止者

1、未定期之租賃: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,且不須任何理由,但有

利於房客之習慣者,從其習慣;又終止租約時,應提前通知。

2、定期之租賃:在期限屆滿前,如無法定事由,當事人任何一方本不得任意終

止契約,但亦得特別約定,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均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

約,即保留終止權。

(二)僅房東得終止者:依以下理由而終止契約時,無須再為催告,房東得立刻通知

房客終止契約

1、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經阻止而繼續時(民法第 438 條)

2、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,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(民法第 440 條)。

3、承租人非法將租賃物轉租他人時(民法第 443 條)

4、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其異議,取去留置物時(民法第 447 條第 2 項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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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僅房客得終止者:依以下理由而終止契約時,無須再為催告,房客得立刻通知

終止契約

1、供居住處所之租賃,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(民法第 424 條)

2、出租人有修繕義務,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(民法第 430 條)。

3、租賃物存餘部份,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(民法第 435 條第 2 項)。

4、因第三人主張權利,致不能為使用、收益時(民法第 436 條)。

5、承租人死亡者,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,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,但應依民法

第 450 條第 3 項規定,先期通知。

(四)違約金支付:在租賃相關法律上,並無直接規範違約金之上限,因此房東房客

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時,便應在租約上約定好違約金之金額;若認為租約中訂

定之違約金額太高的話,依法可以請求法院判定較為合理的數額。

二、留置:房客有欠繳租金的情形,或是未支付已請求的損害賠償,而承租人有物品置

於租賃物內時,房東可得就留置物取償;房東只能留置房客留在出租處內的物品,

但不包含禁止扣押之物,即債務人的生活必需用品或生財器具等。

三、回復原狀:租賃關係結束後,房客應將房屋回復至當初承租時的原貌,例如:鑿洞、

釘孔、改變結構等,而正常使用下的自然損耗,則無須回復。因此,房客可於簽約

時,先和房東約定好日後是否須回復原狀,亦可在改變房屋原本狀態或結構前,先

取得房東之同意;以免日後返還房屋時,房客因沒有回復原狀,而面臨賠償問題。

四、押金返還:當租賃關係結束,房東房客雙方應約定點交時間,點交完成後,則應立

即將押金全數退還房客;若有租賃債務,例如:積欠之租金、水電瓦斯費、管理費

等基於租賃契約所產生之費用、及修繕費用(可歸責於承租人所致者),則以押金

作為扣抵,扣抵後之餘額,亦應將餘額返還房客。

五、租屋糾紛處理管道

租屋糾紛的處理,有下列幾種管道:

(一)法律扶助基金會。

(二)民間公益團體。

(三)各直轄市、縣(市)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。

(四)各直轄市、縣(市)地方法院。

(五)律師公會。

(六)大學法律服務社(房客為學生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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