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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需注意的事項!
2025年4月29日

租屋注意事項
一、 租屋流程圖
二、租屋注意事項
壹、看屋
一、行前準備
(一)提早規劃:至少提早一至二個月的時間蒐集租屋資訊,避免倉促做錯決定
(二)蒐集資訊:例如房屋所在地附近環境、交通及租金行情…等
二、實地看屋
(一)出發前確認見面時間地點;可結伴同行或告知朋友,以確認自身安全。
(二)注意屋況與外部環境
1、外在環境:
(1)出入巷道、防火巷應暢通無阻。
(2)避免緊鄰大馬路、夜市、廟宇、醫院或其他可能造成噪音影響之設施。
(3)附近是否卡拉 OK 店、網咖、夜店、酒店等?附近是否裝有監視器?
2、內在環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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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費用負擔:租屋除了租金押金外,尚有管理費、清潔費、水電費、網路費、有
線電視台費…等費用,看屋時最好先詢問好租金以外之額外費用。
(二)生活限制:房客應主動詢問房東是否有特殊的規定,例如:可否變更改裝房內
設備、能否養寵物…等,以便瞭解自己是否可以配合,並作為篩選房東的依據。
貳、支付定金
一、定金的概念
定金是在簽約之前繳付,為一種承諾,根據民法第 248 條規定,定金之作用在
於推定契約的成立,故此時雖雙方尚未簽約,仍受法律約束。若房客支付定金後,
卻反悔不承租,根據民法第 249 條規定,定金將被房東沒收,房客不得請求返還;
反之,如房東收受定金後,卻反悔不將房屋出租,則當加倍返還定金予房客。
二、定金支付原則
(一)定金額度
民法中,對於定金支付金額多寡並無規定,原則上以月租金的 1/10 為佳,
租金若不超過 10,000 元者,以 1,000 元為度,交付定金之數額不宜過高,避
免因事後反悔而全數被房東没收,造成自己財務壓力。
(二)定金收據
定金收據內容應包含付定人姓名、出租地址、收受金額(國字)、收款人簽
名、收款日期。此外,對於一些另行議定的事項,也可直接書寫於其上,做為
雙方憑證,以免日後爭議。
參、簽約
一、簽約的基本概念
租賃定型化契約:一般民眾多使用書局或超商販賣之租賃契約書,惟部分條文對承租
人不盡公平合理,為導正目前坊間出售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內容,內政部訂有「房屋
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)」,及內政部版的租賃
契約書 範 本 , 民 眾 可 至 內 政 部 不 動 產 資 訊 平 台
(http://pip.moi.gov.tw/V2/G/SCRG0301.aspx)下載使用。
二、簽約的對象
(一)確認立契約書人之身分:簽約時應確認房東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有權出租
者,可請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。
(二)與代理人簽約:可請代理人出示房屋所有權狀、房東本人和代理人的身分證明
文件,以及房東授權的委任書。並確認代理人是否全權代理租賃所有事務,包
括後續是否處理修繕、收取租金等等。
(三)當房東為二房東時:若房東為二房東,要請二房東出示與屋主間的契約,確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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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中有無反對轉租的約定。
(五)保證人:房東若要求須有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,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,否則將
會涉及偽造文書。
三、租賃標的及期限
(一)租賃標的:應注意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物,並確定房屋的使用範圍;若承租的是
分租雅房或套房,應註明是那一間房間。
(二)租賃期限:應訂立完整的起迄日期,避免簽立「一學期」或「一學年」這樣的
期限,致雙方承租期限認知不同產生糾紛。
四、租金、押金及違約金
(一)租金及費用負擔:
1、租金可參考附近行情及房屋本身條件,協商出一個令雙方皆滿意之租金金額。
2、除租金外之一切費用,如:水費、電費、大樓管理費、停車管理費、清潔
費、網路費…等,應事先約定好金額及分擔之方式,以避免房東與房客間、
或室友與室友間,產生不必要之糾紛。
(二)押金:不得超過 2 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,超過之部分,承租人得以抵付房租。
(三)違約金之約定
1、雙方可就對方可能不履行之項目,規定違約金的條約,如:欠租、欠繳費
用、不履行修繕責任提前終止租約、不返還押金…等。
2、約定項目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效力。
3、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。
4、房客支付定金、押金與租金時,應要求房東開立收據,或在房客持有的租
賃契約中簽收註明收迄事宜。
五、點交現況及設備
(一)設備及家俱:房東所提供設備都要全部檢查過,家具類要觀看是否破損、缺角、
掉漆等等;家電類則要試著開啟,測試其是否能正常運作;老舊公寓大廈電線、
配電開闢盤、插座等建議更換過。
(三)瑕疵:建議將屋內有瑕疵之處,例如:漏水滲水的水漬、脫漆、壁癌、牆壁龜
裂、屋內牆上原有的釘孔…,以及房東提供的所有家具、家電逐項拍照存證,
可做為簽約附件,以利日後舉證。
(三)釐清修繕責任:有需修繕或更換者,簽約時即落諸於契約,以避免日後糾紛。
六、轉租/分租
(一)若房東於租賃契約中並無約定可否轉租,則房客依第 443 條之規定,可將租
賃物部分轉租;但若房東以在租賃契約中明文約定「不得轉租」者,房客斷不
能私自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,否則房東可按民法第 444 條之規定終止契約。
(二)分租:若擔心室友臨時退租,建議以下三種方式與房東簽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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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各自和房東簽定契約,個 人擁有一份契約。
2、多人同時列名契約,並分註承租範圍及金額。
3、若房東不願接受,仍要求推派一人為代表,代表人請徵求房東同意,刪除不
准轉租條文,自行和合租室友再簽契約,以約定彼此權利義務。
七、約定租賃物之返還方式
(一)返還原狀:租賃關係終止時,房客應按照租賃物承租時之原狀(自然損耗下的
狀況)交還予房東。
(二)現況返還:以租賃關係終止當時房屋的狀況,直接交還予房東。
八、特別約定事項
(一)生活公約:租賃雙方得自行議定特別條款可直接在租賃契約中約定生活規範之
事項,或另行簽訂生活公約。
(二)稅賦負擔:根據《所得稅法》第 2 條規定,有所得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,且民
法第 427 條亦規定,出租人負擔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。故契約中若房東約
定房客不得報稅,乃屬違法。
(三)戶籍遷入:依內政部訂頒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,
不能再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。
九、租金補貼
為了協助無力購屋的家庭居住於合適的住宅,內政部營建署自民國 96 年起施行
「租金補貼」措施。申請租金補貼者,可向當地縣(市)政府辦理,本市目前補貼額
度為每月每戶新臺幣 4,000 元。有關申請資格、應附文件等相關資訊可至本市住宅發
展處網站(http://ohd.tycg.gov.tw/index.jsp)/業務資訊/住宅服務科查詢。
肆、履約
一、房屋之使用
(一)合法使用:房客不可將租賃物做為非法使用,及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,
房東可因此單房面終止租約,並要求立刻搬遷。
(二)裝潢或改裝:房客如欲裝潢或改裝房屋設施,須經房東之同意方得為之,且不
得損害建築物結構之安全,亦不可違反建築相關法令。
(三)房東擅入:當房屋出租後,房屋的使用權屬於房客,房東若要進入出租地,必
須經過房客的同意,不可擅自進出;房客可更換賃居地之門鎖,但房客須將舊
門鎖保存好,待租賃關係結束時,將舊門鎖裝回恢復原狀。
二、費用支付
(一)按期繳交房租:依契約約定之金額及繳款方式繳交租金及相關費用。
(二)調漲費用金額:租約未到期,房東若要求調漲租金或是其他費用,則必須得到
房客的同意,房客不同意的話,房東不能單方面要求調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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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修繕
(一)責任歸屬:
1、房東應負修繕之責,包含租賃物本體與屋內設備;但若雙方在租賃契約上另
有規定,則依租約上之規定而行。
2、房客有通知之義務,如因房客怠於通知,致使租賃物或設備無法及時修繕者,
房東可要求房客賠償所生之損害。
3、若租賃物或屋內設備乃房客人為損壞,則房東可不負修繕責任,並可向房客
要求賠償。
(二)修繕不履行:
1、應為房東修繕者:若房東不履行修繕之責任,房客可寄發存證信函,限期
請房東來做修繕 (同時載明:逾期未修,則將終止雙方租賃關係),若房東
逾期未修者,即可再發存證信函表明依據民法第 430 條之規定,終止雙方
租賃關係;或房客可和房東討論,由房客自行修繕後,再憑收據請求修繕費
用。
2、應為房客修繕者:若當初簽立契約時,約定由房客修繕者,當房客未盡修繕
之責任,導致租賃物受損,則房客需負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四、買賣不破租賃: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予承租人後,如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
則承租人可以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。亦即,即便房屋所有權人轉換,不影響承租
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;但對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 5 年或未
定期限者,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。
伍、租賃結束
一、提前終止租約
(一)房東、房客均得終止者
1、未定期之租賃: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,且不須任何理由,但有
利於房客之習慣者,從其習慣;又終止租約時,應提前通知。
2、定期之租賃:在期限屆滿前,如無法定事由,當事人任何一方本不得任意終
止契約,但亦得特別約定,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均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
約,即保留終止權。
(二)僅房東得終止者:依以下理由而終止契約時,無須再為催告,房東得立刻通知
房客終止契約
1、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經阻止而繼續時(民法第 438 條)
2、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,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(民法第 440 條)。
3、承租人非法將租賃物轉租他人時(民法第 443 條)
4、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其異議,取去留置物時(民法第 447 條第 2 項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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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僅房客得終止者:依以下理由而終止契約時,無須再為催告,房客得立刻通知
終止契約
1、供居住處所之租賃,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(民法第 424 條)
2、出租人有修繕義務,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(民法第 430 條)。
3、租賃物存餘部份,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(民法第 435 條第 2 項)。
4、因第三人主張權利,致不能為使用、收益時(民法第 436 條)。
5、承租人死亡者,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,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,但應依民法
第 450 條第 3 項規定,先期通知。
(四)違約金支付:在租賃相關法律上,並無直接規範違約金之上限,因此房東房客
雙方在簽訂租賃契約時,便應在租約上約定好違約金之金額;若認為租約中訂
定之違約金額太高的話,依法可以請求法院判定較為合理的數額。
二、留置:房客有欠繳租金的情形,或是未支付已請求的損害賠償,而承租人有物品置
於租賃物內時,房東可得就留置物取償;房東只能留置房客留在出租處內的物品,
但不包含禁止扣押之物,即債務人的生活必需用品或生財器具等。
三、回復原狀:租賃關係結束後,房客應將房屋回復至當初承租時的原貌,例如:鑿洞、
釘孔、改變結構等,而正常使用下的自然損耗,則無須回復。因此,房客可於簽約
時,先和房東約定好日後是否須回復原狀,亦可在改變房屋原本狀態或結構前,先
取得房東之同意;以免日後返還房屋時,房客因沒有回復原狀,而 面臨賠償問題。
四、押金返還:當租賃關係結束,房東房客雙方應約定點交時間,點交完成後,則應立
即將押金全數退還房客;若有租賃債務,例如:積欠之租金、水電瓦斯費、管理費
等基於租賃契約所產生之費用、及修繕費用(可歸責於承租人所致者),則以押金
作為扣抵,扣抵後之餘額,亦應將餘額返還房客。
五、租屋糾紛處理管道
租屋糾紛的處理,有下列幾種管道:
(一)法律扶助基金會。
(二)民間公益團體。
(三)各直轄市、縣(市)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。
(四)各直轄市、縣(市)地方法院。
(五)律師公會。
(六)大學法律服務社(房客為學生)。